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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發布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時間:2023/10/27 9:36:02) |
“社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嚴格執行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和工作程序,遵守環境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做到監(檢)測活動全過程留痕、可溯源,對出具的數據、結果或者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山東省棗莊市生態環境局、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的明確規定。
《管理辦法》強調,委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暗示、默許受被委托的社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在生態環境監測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委托方存在篡改、偽造或者指使受委托的社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管理辦法》作為創新棗莊市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對規范第三方服務市場,引導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技術服務行為具有重要意義,不僅填補了棗莊市在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方面的制度空白,為下一步強化監督管理和綜合整治提供了制度遵循,而且確立了生態環境部門和市監管部門在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方面的協同配合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合力,嚴肅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行為。
明確管理要求,確保數據質量
《管理辦法》指出,社會監測機構是指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之外,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活動,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或報告,并能夠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社會監測機構在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業務時,應按要求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服務平臺)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社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檢)測報告封面應有信息服務平臺所推送與該任務相對應的二維碼,二維碼要完整、清晰。上傳信息服務平臺的相關信息應及時、齊全、真實,上傳圖片應清晰,能體現出按照標準和規范開展監測工作,涉及樣品的照片應能呈現樣品標簽、樣品狀態和樣品數量。
社會監測機構在棗莊市轄區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服務業務時,必須確保環境樣品的采集、保存、運輸、交接、分析測試等環節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監測機構應在樣品有效時限內出具分析測試結果,要確保樣品的保存時限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有效性要求。社會監測機構在本市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時,要進行全程錄像。錄像資料要顯示錄制時段的時間,錄像資料作為原始記錄的一部分,與其他原始記錄一起保存。
在開展涉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等監測工作時,報告編制單位與土地責任人要全程派員參與樣品采集,并對樣品采集是否符合監測(調查)方案要求負責。社會監測機構實施樣品現場采集前,應將采樣計劃告知當地生態環境監測業務主管部門。對送檢的環境樣品,其監(檢)測結果不得用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評估等相關用途。
棗莊市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監(檢)測業務時,應充分考察社會監測機構的信用狀況,遵循“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承擔相應的后果。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管理規范和監測活動規范的社會監測機構。
加強監督管理,促進良性發展
近年來,隨著社會化環境監測市場的不斷壯大,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數量日益增加。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低價競爭、監測不規范,甚至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問題。
《管理辦法》明確,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或聯合監督檢查,及時共享市內社會監測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結果等監督管理信息。生態環境和市場監管部門每年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對社會監測機構開展一次以上專項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在對社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或專項檢查時,除了要對機構的遵規守紀、管理體系運行、設施設備、場所環境、人員技術能力、標準物質和關鍵耗材進行核查外,還要對相關監(檢)測分析項目進行盲樣測試或比對,對其技術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的生態環境監測理論知識進行考試。
對監督檢查發現社會監測機構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交有處罰權的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社會監測機構或其所屬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中存在違規或弄虛作假行為時,應立即向該行為發生地的屬地生態環境分局或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經核實存在違法行為的,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給予舉報人(或單位)獎勵,并為其保密。
強化部門協作,嚴格責任處理
《管理辦法》指出,社會監測機構在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服務活動中出現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變更、減少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等14種行為的,認定為弄虛作假。
社會監測機構未落實有關從業規范,存在無資質證書、超資質認定范圍或者超資質期限開展環境監(檢)測服務的,以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偽造、變造等非法形式轉移資質證書使用等11種行為的,認定為違規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社會監測機構存在涉嫌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根據已經取得的線索,有關證據可能存在滅失或者被隱匿的,可對涉嫌出具虛假監(檢)測數據(或結果)社會監測機構的相關儀器設備、辦公設施、檔案文件等依法實施先行登記保存。
社會監測機構存在違規或弄虛作假行為,檢查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出具檢測報告。整改完成后,經下達責令整改的部門確認合格后,方可重新正常工作。社會監測機構已經承接政府購買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的,為防范風險、防止危害擴大化,整改期間應暫停相關工作,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服務所形成的監測數據和監(檢)測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采納。
社會監測機構因其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予以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排污單位持有社會監測機構發出的違規或弄虛作假等無效的環境監(檢)測報告用以證明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對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予以處理。
社會監測機構信用納入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作為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政府采購、評先推優、監測質量監管等工作中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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