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住建局印發平涼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中、省駐平有關單位:
《平涼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涼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城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實施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城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不在城區的鄉鎮、村組等區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屬性、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等,根據不同處理方式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行為。
第五條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利用的各類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書籍、報紙、紙板箱、紙塑鋁復合包裝等紙類制品,廢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制品,廢金屬易拉罐、金屬瓶、金屬工具等金屬制品,廢玻璃杯、玻璃瓶、鏡子等玻璃制品;廢舊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藝用品等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其廢相紙等,廢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等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蛋殼、畜禽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國、省對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員及設備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的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階段性目標計劃,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指導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組)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監督管理,監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和個體回收站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可回收物統計體系。
市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后集中收集的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文旅、衛健、市場監管、機關事務、供銷聯社、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用于生活垃圾分類設備購置、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宣傳教育、回收利用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轄區內人口數量、地域范圍、垃圾構成等因素,會同本級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轄區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等基礎設施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按照規定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
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建設滿足當地需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
按照全域垃圾閉環處理工作要求,推動鄰近縣(市、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
現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不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公共建筑、機場車站、公園廣場、綜合商場、農貿市場、體育場館等建設項目,應當將垃圾房、轉運站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作為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辦公用房、機場車站、公園廣場、綜合商場、農貿市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應當逐步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置: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團體、住宅、商業樓宇等區域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等區域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密閉收集容器;
(四)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醫療廢棄物單獨設置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便于單位和個人進行投放。鼓勵生產、經營者和環保、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企業設置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六條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規范化改造,配置符合密閉運輸要求并有統一標識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遷移或損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積的原則,由拆遷單位負責重建。確有困難不能重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易地建設,建設費用由拆遷單位承擔。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環利用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利用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九條依法禁止生產、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簽、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飲和餐飲配送服務等企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推廣使用可降解用品。
賓館、酒店等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二十條商品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產生。
鼓勵商品生產、銷售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條郵政快遞、電子商務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快遞業綠色包裝國家標準,主動提供和使用綠色包裝,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化和再利用。
第二十二條機關食堂、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倡導“光盤行動”,推進文明餐桌行動,引導消費者適量消費。
第二十三條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實行單獨分類,定點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或其他可回收物經營場所;
(二)有害垃圾根據不同品種分類裝袋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廚余垃圾濾除水分后單獨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廢家用電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運,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和標準。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康養、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樓棟長或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旅游景區、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商場、餐飲、農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筑工地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不清或有爭議的,由具有管轄權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鼓勵配備生活垃圾分類督導管理員;
(二)在責任區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對不符合分類投放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根據責任區范圍內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出現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及時制止翻撿、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要求工作,及時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組)應當與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報告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管理責任人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對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報告收集、運輸單位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嚴禁露天傾倒進行二次分揀。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輸。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具備相關運輸資質的單位運送。
廚余垃圾應當按照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采用密閉容器運輸至規定場所。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區交通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
第三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并在車身清晰地標示分類收集、運輸的標識;
(二)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四)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不得遺撒、丟棄生活垃圾;
(五)生活垃圾收集完畢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根據服務區域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并報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建立工作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定期向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循環利用。
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企業進行處置。
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技術加工處置,實現資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置。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三十四條從事生活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設施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處置、輔助等設施設備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建立工作臺賬,如實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定期將相關統計數據上報設施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應急預案。
第六章 宣傳引導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市民群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建立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并通過各類媒體、戶外廣告等方式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提高在校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意識。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環境日”“環保設施開放日”等活動,加大對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火車站、長途車站、公交車站宣傳廣告和車載廣告、車輛視頻,加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鼓勵各類單位、企業采用電子屏等戶外廣告形式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三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動作用,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意識。
第三十八條民政、共青團、工會、婦聯等單位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組織開展志愿者活動或公益活動,調動社區志愿者、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市場主體等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三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組)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組織建設和社區治理,做好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等工作,協助轄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環保組織、志愿服務隊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條 綜合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酒店、體育場館、公園廣場、旅游景點等經營管理單位、企業,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融媒體中心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發布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并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章 促進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回收利用。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通過規模化、集約化的運作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協同處理與相關產業鏈、供應鏈有效銜接,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利用規模化、規范化、專業化。
鼓勵各類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鼓勵減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使用。
鼓勵農貿市場、果蔬市場、集貿市場推行凈菜上市。
鼓勵群眾對舊家電、舊衣物、舊書籍等生活用品開展捐贈、交易以及其他循環利用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縣(市、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標準。
第四十四條餐飲、旅游、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掛鉤的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條鼓勵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回收融合發展。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技水平。
第四十七條鼓勵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獎勵機制,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獎勵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考核指標。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序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在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與源頭減量的實施情況納入考核體系。
第四十九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十一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組)可以面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
(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設施運行情況和環境監測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投放、收集的行為進行勸阻;
(四)發現問題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組)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受理報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組)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反饋處理情況。
第五十二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受理流程和處置時限,并及時將處置結果回復投訴舉報人。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下列信息納入信用體系平臺: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