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會議5月31日批準了《福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辦法》對餐飲油煙污染等民生熱點作出回應,明確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新擴改建產生油煙的餐飲項目。
《辦法》要求,具備餐飲服務功能的建筑物,應當設置符合相關規范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煙道、排污設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辦法》還明確,已在上述地點開設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加裝專用煙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實現達標排放;無法加裝專用煙道且無法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的,應當逐步退出。對上述地點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不予辦理小餐飲登記證或者不予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辦法》還對防治油煙污染設置了法律責任,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封堵、改變專用煙道直接向大氣排放油煙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油煙,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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