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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23/1/4 10:17:06) |
近日,記者從泉州市獲悉,泉州市府辦下發《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簡稱《辦法》),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旨在加強泉州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建筑垃圾、動物尸體、糞便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記者梳理得知,《辦法》共四十條,分七章——總則;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促進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辦法》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系統推進的原則。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做好本單位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生活常識教育,培養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習慣。
《辦法》鼓勵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要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等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辦法》(第十一條)還提到,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辦法》明確,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單位和個人丟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家電和其他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名單和聯系電話。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大件垃圾的收集和運輸。
對于廚余垃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到,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責任,廚余垃圾應當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的相關職責,比如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收集容器等分類設施,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正常使用;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辦法》也明確了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進行處理。
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密閉存放并及時轉運,廚余垃圾存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備案;廚余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等。
《辦法》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鼓勵企業、個人通過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獎勵方式,支持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12月24日上午10點多,在泉州市豐澤區北峰街道萬科城社區,記者見到許女士帶著兩個小孩拎著“大包小包”的紙皮垃圾扔入“智能垃圾分類回收機”,“很開心,賺了5.4元。”
“投入紙皮、廢棄的易拉罐、舊衣服等垃圾,即可獲得收益,都可以獎勵到相應的錢,回收機會自動換算多少錢。”保安人員告訴海都記者,這是促進居民去踐行垃圾分類的一個好方法,“讓垃圾分類,變廢為寶。”
記者發現,該小區已施行垃圾分類,在小區的顯眼處,設有垃圾分類的宣傳標語以及不同顏色的垃圾桶,供居民投放廚余垃圾、有害垃圾等。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比如,《辦法》規定到,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職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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