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財政廳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制定了《海南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資金管理辦法》,并于11月21日發布,詳情如下:
海南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資金(以下簡稱修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海南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瓊府辦〔2021〕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修復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開展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修復、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促進國土空間生態環境恢復和生態系統功能提升的資金。
第三條 修復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益方向。修復資金使用要區分政府和市場邊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劃分事權。修復資金使用要著眼全局,立足省級層面,支持具有全省性、跨區域或者影響較大的保護和修復工作。
(三)統籌集中使用。注重統籌使用,加強生態修復領域資金的整合,發揮資金協同效應,同時避免相關專項資金重復安排。
(四)資金安排公開透明。項目評審過程應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修復資金安排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四條 修復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預算;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確定年度工作任務;制定項目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對市縣申報項目的審核,建立省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儲備庫;提出資金預算需求建議和分配方案建議;負責修復資金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和上報,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和信息公開;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實施等工作;承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市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本區域實施方案的編制、審核和項目儲備等工作,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審核下級部門提交的績效目標并報送上級部門;負責項目立項、組織實施、日常監管、竣工驗收等,落實后期管護責任;按時向省財政廳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報送上一年度修復資金項目執行情況、績效完成情況等。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條 修復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修復。著眼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流域區域生態功能區、生態問題突出區、生態敏感脆弱區,以及海南自貿港建設重大戰略支撐區等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地區進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性、整體性修復,完善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整體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重點支持通過中央財政競爭性評審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項目。
(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支持以科學合理規劃為前提,整體推進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整治等耕地墾造行動、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等落實耕地占補“進出平衡”的相關項目。
(三)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支持以市縣為單位,對責任主體已滅失或無法確定,須由政府承擔治理責任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整體開展生態保護修復。重點支持通過中央財政競爭性評審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
(四)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支持對海洋生態系統較為脆弱或受風暴潮等海洋災害影響的海域、海岸帶、海島等區域進行整體保護修復。重點支持通過中央財政競爭性評審的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
(五)其他列入我省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直接相關的項目。
第六條 修復資金應優先支持工作機制完善、規劃合理、以前年度項目實施效果較好,前期工作基礎扎實、市縣資金能落實到位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
(二)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游設施與“盆景”工程等景觀工程建設;
(三)修建樓堂館所、購置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四)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彌補企業虧損;
(五)其他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無關的支出。
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第四章 資金分配
第七條 修復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
第八條 修復資金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省財政廳通過公開擇優方式確定支持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確定項目補助金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建立全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儲備庫,修復資金重點支持儲備庫中的項目,未納入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省財政廳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范圍、重點、要求等具體事項。項目所在市縣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對申報信息進行全面審核,并按照項目申報要求申報項目。納入支持范圍項目所在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財政局應當將項目實施方案報市縣政府批準后,報送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財政廳。
第九條 修復資金將按照轉移支付管理規定提前下達。提高市縣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年初預算經市縣人大批復后即可形成支出。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資金下達、撥付、使用、政府采購、結轉結余資金等,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調整實施方案的,應當堅持總投資和績效目標不降低原則。項目實施方案調整不涉及項目實施區域變化的,應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備案;涉及項目實施區域發生變化的,應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批。
第十二條 修復資金應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應當通過各自的部門門戶網站及時公開修復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結果等有關信息。市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在各自門戶網站上及時公開項目分配結果、預算安排情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六章 資金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組織對修復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應科學合理確定修復資金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在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后在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組織開展自評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各市縣應當做好績效管理工作,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財政局對本地區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匯總,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審核。執行中按要求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等績效管理工作。在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績效評價包括對決策、管理、產出、效益、滿意等指標的評價。具體內容包括:決策情況、相關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修復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以及實現的產出、取得的經濟效益等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四條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組織開展年度修復資金績效自評工作。預算年度結束后,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財政局應按照修復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在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省級分配下達修復資金的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匯總修復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進行綜合評價后,報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建立修復資金考核獎勵機制,并將績效評價結果、資金使用和執行情況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科學組織項目,合理籌措資金,避免形成隱性債務。修復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與工程項目無關的支出,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監察。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對修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如發現資金使用、項目調整等方面重大問題,要立即整改,并按程序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修復資金投入工程項目形成的各類資產,由項目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修復資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修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市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以結合本市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縣修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滿后視政策實施、調整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海南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瓊財資環規〔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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